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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西安交通大学高层住宅楼防火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4-11-03     点击量:
各院(部、系)、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高层住宅楼防火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7月3日经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西安交通大学高层住宅楼防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高层住宅楼的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高层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高层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保卫处实施监督。

  第四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管理全校高层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二)制定防火制度;

  (三)掌握全校高层住宅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四)领导物业管理部门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六)督促物业、水电、天然气等管理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住人员学习扑救初期火灾,开展安全疏散演练等活动。

  第五条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高层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防火公约,督促居住人员遵守;

  (二)对居住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住人员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住人员整改火险隐患;

  (四)向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汇报防火工作情况;

  (五)发生火灾时,组织居住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持失火现场秩序;

  (六)维修、保养和更换楼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六条 高层住宅楼的房屋、水电、天然气等管理单位,要指定有关人员配合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做好防火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要委托校水电中心按照供电安全有关规定,定期对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八条 天然气管理单位要定期对高层住宅楼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泄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九条 房管部门需要改变高层住宅楼地下室用途时,其消防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保卫处审核同意。

  第十条 高层住宅楼的居住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物业、房管、水电、天然气等管理单位的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一)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片;

  (二)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三)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五)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

  (六)不得卧床吸烟;

  (七)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

  (八)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它用;

  (九)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十)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十一)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房管、物业、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居住人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门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10层以上的住宅楼,公寓、9层以下住宅楼及平房的消防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章同时废止。

主题词:安全保卫 住宅 防火 规章 印发 通知

抄 送:党委各部(委)、各分党委(总支),学校党政领导、校综治委成员。

校长办公室 2002-12-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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