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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法明确规定国家秘密范围 互联网运营商等应配合泄密案件调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0-04-30     点击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法律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法律明确,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此前,为加大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曾规定,那些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要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和罚款。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用“罚款”方式来处理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显得不够“严肃”。
  
  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吸取了上述意见。法律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互联网运营商等应配合泄密案件调查  
  
  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打破“一密定终身”
  
  法律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法律还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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