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对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管理进行了原则规定,《管理办法》对《护照法》中关于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签发管理属中央事权;对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条件、签发程序、签发时限、补换发要求、不予签发和宣布作废情形等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缩短了办证时限,增强了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受理、审批签发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的职权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使公民更加清楚地了解自身的出入境权利、义务及实现途径;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此外,《护照法》和《管理办法》还规定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以及参加边境旅游的,可向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管理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公民出入境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