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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贪原温州鹿城公安局长王天义终审判死刑
来源:     发布时间 : 2003-06-18     点击量:
  

  温州新闻网6月17日消息:原鹿城区公安局局长王天义一案二审有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浙江省高院委托向羁押在温岭看守所的被告人王天义进行了宣判。

   王天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是震惊全省乃至全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腐败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3日受理后,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4月23日至25日,法院连续三天进行公开庭审。同年5月27日,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王天义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还判决追缴王天义的全部犯罪所得和非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王天义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受贿事实不清,定性不当;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不当;有检举他人抢劫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要求从轻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调查、评估、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王天义在任鹿城公安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权及其影响,收受14人的贿赂并大肆聚敛财产。其中,受贿数额最大的是,7次收受或索取温州市某建筑安装公司负责人林某的贿赂用于购买古董、字画,计人民币127万余元。王天义辩称自己是与林某等人共同投资收藏,对此法院不予采信。二审法院最后确认被告人王天义共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81.524万元、美元1万元。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法院认定王天义共有7281249元人民币、363943美元、291774法国法郎、110780荷兰盾、53678港元、49997德国马克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王天义被收监后曾对他人的抢劫犯罪行为进行过检举,但经一审法院查证,不属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天义还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予并罚。王天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上诉、辩护提出犯罪情节不属于特别严重,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高院因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根据法律规定,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悉,省高院近日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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