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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钢集团原总经理李昆木受贿挪用公款被判20年
来源:     发布时间 : 2003-04-11     点击量:
  2003年04月11日02:01 兰州晨报

  昨天从兰州市中级法院获悉,3月28日,兰钢集团原总经理李昆木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审被该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0年,并罚执行20年,同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侦查期间查扣的6万元上缴国库。对照公诉机关指控的三罪,一审法院否定了对李构成贪污罪的指控。日前,李昆木已在看守所将自书上诉状转交法院。这是继张斌昌之后兰钢集团又一个被判刑的重量级人物。

  公诉机关指控,李昆木在1992年至1998年间的5次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三项罪名。

  指控李构成贪污罪的行为有两起:一、1992年年底,兰钢职工韩某向李提出借钱经商的要求,李找到钢铁研究总院干某,谎称兰钢在中宽带薄板坯连铸项目上需要资金,要求干某从治金部下拔给兰钢的科研经费中,拔款30万元。按李提供的账户,干某将30万元汇入兰东设备维修公司;1993年5月,李让兰钢职工包某从兰东设备维修公司将这30万元汇票交给韩某,用于经营活动;1994年8月,李将韩还回的这笔款供包某使用。二、1992年10月,兰钢与澳门某公司合资设立甘肃陇明公司,李昆木兼任公司董事长。1993年5月,李父去世,李向陇明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刘某提出借款。刘某便让财务部经理曹某将6万元现金送到李的办公室。

  指控李犯挪用公款罪两起:一、1992年,兰钢与中山市某局共同出资,设立中山市兰中物资公司,李昆木兼任董事长。1993年,兰钢原职工马某在深圳办公司缺少资金,让李昆木帮忙解决资金;李答应并给兰中公司副董事长程某打电话,程某让该公司经理林某与马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后,将一张50万元汇票交给马某。马将此款带回深圳打入自己办的公司――深圳新冠电子公司账户内。1996年5月,李昆木离职后到深圳经商,投资36万元入股深冠公司后,将公司更名为新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至1998年,该公司只还本息17.5万元,其余45万元至今未还。二、1994年3月,李昆木打电话给兰中公司经理林某,谎称兰钢欠某公司货款,让兰中公司给某账户打30万元,林某根据李提供的汇款单位和银行账户,于1994年4月12日,将30万元打进该账户,1995年11月,李昆木离职后,指示包某将30万元还回兰中公司。

  指控李犯受贿罪一起:1998年8月,甘肃兰东房地产公司经理斯某,找李昆木帮忙,从兰钢借款300万元。李即让财务处将300万元借给斯某。1989年12月至1994年12月,斯某先后12次将本金及利息付清。1995年5月,李昆木以自己有事需用钱为由,让斯某帮忙“借”几十万元,斯答应后,李昆木让包某找斯要钱。同年6月9日,包某从斯某处拿到写有“联建费”的转账支票32万元后,按李的指示,将此笔款打入自己的公司账户。

  在前期开庭审理的法庭辩论中,李昆木及其辩护人李清华、郑培泗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钢铁研究总院30万元借款,是干某给韩某的借款,公诉机关指控李昆木侵吞这30万元缺乏依据;指控李将陇明公司6万元现金据为已有不属实,这6万元其用于兰钢支付东北大学教授的科研经费;指控李将中山公司的两笔借款挪用,应属于企业间的借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指控其贪污罪行中,侵吞30万元科研经费应以挪用公款罪定性,另一起将小金库中6万元据为已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中,从中山公司挪用30万元给包某的罪行成立,给深新公司借出的50万元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据此,法院还认为,李昆木身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其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事后索贿32万元,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国有企业科研经费30万元及将30万元公款交由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李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犯受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两罪并罚,一审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日前,李昆木已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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