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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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大型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6-10-24     点击量:

西安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校发20152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大型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大型活动管理办法》已经2015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交通大学

                           2015115


西安交通大学大型活动管理办法

(经2015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西安交通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院、处、群众团体、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及上级机关、校外单位在本校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办、合办的下列活动(参加人数室内在200人以上或室外在50人以上):

(一)各类庆祝、庆典、集会

(二)各类学术会议、专题报告会、演讲;

(三)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

(四)体育竞赛、科技竞赛

(五)人才交流招聘会、企业宣讲会;

(六)新生注册报到;

(七)各类校园开放日活动和招生咨询、考试活动;

(八)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条  校内各类场所按照服务学校中心工作、服务师生、服务校园文化的原则,主要面向校内开放。经学校审批允许校内场所向外租借使用的,只能承办健康的文体类、学术类活动。

第四条  各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通知》(西交宣〔20151号)实行一会一报审批制度。

第五条  组织大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学校、社会或他人的利益。

第六条  大型活动坚持“内容健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承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相关责任”的原则。活动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对其举办活动的安全及内容负责,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保卫处对学校主办的重大活动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安全职责及规定

第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或协助制止有安全隐患的不良行为;

(四)接受学校保卫处、物业处和公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大型活动校内承办单位应当与校外主办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安全协议规定的职责,与主办单位共同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  校内活动场所管理单位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严格按照大型活动审批意见执行;

(二)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方提供活动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三)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四)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

(五)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六)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  保卫处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学校主办的重大活动的安全负责;

(二)按照活动的不同级别启动相应的安保预案,针对学校主办的重大活动及特殊活动制定相应的保卫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在学校主办的重大活动举办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前,协助指导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对场地进行消防、治安方面隐患的检查;

(四)根据安全职责、安保预案和活动的具体情况,安排保卫力量;

(五)负责或协助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做好校内各主干道的交通疏导工作。保证大型活动的人员、车辆、噪音等不会对校园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条  保卫处在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时,须填写《大型活动安全检查登记表》,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保卫处和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所管理单位签字归档。必要时,保卫处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安全生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情况应及时向主办或承办单位主管校领导报告,并填写《大型活动安全隐患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否则活动不得举办。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校外单位租借校内场所举办的大型活动,活动期间场所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场所管理单位负责,确保活动期间的安全。

参加人在1000人以上,须经公安部门审批的活动应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安全许可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公开发售票证的,采取票证防伪、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四)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严禁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影响活动正常秩序和妨碍公共安全;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者,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有权进行劝阻或协助有关机关予以制止。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大型活动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凡需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应拟定活动方案并经主管校领导同意,通过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按照大型活动审批程序提出申请,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宣传部、保卫处、物业处逐级审批,党、校办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校级以上重大活动须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向学校主要领导提前汇报。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举办的1000人以上的活动、在校外举办的活动、有预算支出的活动,以及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的活动,都需提交主办和承办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党、校办备案。

第十六条  特殊时期原则上不批准各类大型活动,确需举行的,除提交主办和承办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以外,还需提交主管安全稳定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宣传部负责大型活动内容涉及意识形态方面的审批,对各类大型活动的思想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大型活动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批,负责对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消防和校园秩序进行维护。

第十九条  物业处负责大型活动有关场所在水、电及其他设施方面的审批,并负责相关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党、校办负责大型活动的备案和提出督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国际处负责大型活动有关外事方面的审批,对有外籍人士或留学生参加的大型活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会、学工部、团委以及各书院、学院对所管理的各类社团举办的大型活动负审核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制度进行审查,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意识形态及安全方面的教育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以及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二十三条  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各院、处及所属群众团体举办大型活动应由各院、处负责人审核后,提出申请;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举办的大型活动,由校团委负责人审核后,提出申请。

(二)各举办单位须通过OA系统提前2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校外单位通过校内承办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应由校内承办单位通过OA系统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须在活动举行前1个月办理审批手续。

(三)审批同意后,填写《西安交通大学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表》),1000人以上的到公安局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审批表》在保卫处主页下载,由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1.大型活动的主要内容、举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参与人数、活动方式、路线;

2.责任人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

3.邀请其他人员参加的,必须注明被邀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安全稳定方案、保卫措施:

1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责任单位及负责人;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现场执勤人员位置部署、活动入场办法;

3.活动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4.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5.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6.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7.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三)与校外单位联办的活动,或有门票、商业赞助等经费收入的活动,必须提前向学校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签署“获得经费纳入学校财务,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承诺意见。

(四)承办校外单位的活动,须提交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单位应当通过保卫处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1000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场所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四款的,由保卫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保卫处责令停止大型活动。

第二十八条  大型活动审批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具有合法身份;

(二)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三)安全稳定方案详尽,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和科研教学工作;

(五)内容健康,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责令停止、部分停止活动:

(一)申请材料、手续不全的;

(二)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的;

(三)现场秩序出现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可能或出现危害校园安全和严重妨碍校园公共秩序情况的;

(五)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六)举办场所、时间与学校重大活动发生冲突的;

(七)其他因突发情况及应上级要求必须停止的。

第三十条  大型活动举办日期、时间、举办地点、内容需要改变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卫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大型活动取消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保卫处。

第三十一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活动,由保卫处存档并监督,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凡大型活动不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一律禁止举办。对于不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举办,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大型活动出现政治问题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按照《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工作问责实施办法(试行)》(西交党发〔20142号)追责;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章同时废止。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校长助理,党委各部(委)、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

  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1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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