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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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4-09-22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以适应学校教学、科研、产业、医疗工作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是指在本校具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修建的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凡在校园内(含家属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保卫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机动车

第四条 校本部北门、南门、西校区的北门通行小轿车、面包车、及会议用车,其它车辆从校本部东南门、医学校区西南门、财经校区东南门通行。车辆进出校门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校园门前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第五条 校本部东门过街天桥除抢险、急救的小型车辆在紧急情况下通行外,其它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通行。摩托车一律推行过桥。

第六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含家属区)严禁鸣笛,其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教学区不准卡车、客货车、翻斗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行驶,确需进入教学区的以上车辆须到校保卫处办理通行手续。进校车辆须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七条 禁止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禁止逆向行驶。

第八条 严禁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或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在校园练习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自行车

第九条 自行车的铃、闸、锁安全设施要齐全有效;

第十条 自行车应靠右行驶,不准逆行,不准双手离把或手中

持物、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十一条 进、出校门下车推行;

第十二条 不准骑车带人(带学龄前儿童除外);

第十三条 转弯时须减速慢行,向后�望,伸手示意,不准突

然猛拐;

第十四条 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第十五条 下坡时要减速慢行,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第十六条 自行车在校园内应停放在保管站或指定的自行车停放线内,摆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学生公寓、办公楼、教学楼内不准停放自行车;

第十七条 严禁12岁以下的儿童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第四章 行人

第十八条 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靠右边行走;

第十九条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猛跑、踢球、滑冰、躺卧或做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不准在车行道、过街天桥滞留;

第二十一条 横穿道路时,须注意过往车辆,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抢穿。

第五章 道路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占用道路摆

摊设点、堆物作业、搭建棚房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经后勤、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

挖掘道路,确需开挖道路的必须到后勤、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施工。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园实行交通管制时,由校长办

公室决定、公布,保卫处执行。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在校园发生的轻微、一般性交通事故由保卫处查处,重大交通事故由当地公安机关查处。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处理事故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诉。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四至二十一条规定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之一者,除责令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恢复畅通外,并对施工单位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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