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各类非车辆代步工具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校园交通安全环境和缓堵保畅需要,保障学校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在学校道路上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各类非车辆代步工具管理内容包括: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各类非车辆代步工具行驶管理、停放管理、违规处理等。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各类非车辆代步工具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制定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方案;维护校内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各类非车辆代步工具行驶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相关交通事故和案件,对学校交通违法车辆和人员进行取证。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校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进行初审,负责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道路安全教育和交通法制教育。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师生员工因通勤需要需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校的、需在“师生服务大厅”-“校园摩托车、非机动车登记申请流程”进行车辆登记,审批通过后,需尽快完成校园车辆识别卡领取,并按要求粘贴至指定位置以便入校查验。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在进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登记审核时,应严格把握审核条件,对确有工作通勤需求的教职员工车辆和因在校外住宿、确有通勤需求的学生车辆进行信息核对后,允许申请登记。
第八条 所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需在交警部门登记备案,未挂牌或未按规定悬挂符合交警部门认定标准牌照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备案。对于未进行登记及识别卡领取、粘贴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原则上禁止驶入校园。
第九条 校园安全保障、后勤保障等保障校园安全及服务的公用电动车由车辆使用单位统一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向保卫处报备,由保卫处统一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识别卡。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遵守学校道路各类临时限行或禁行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指挥和引导。
第十一条 在学校道路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靠道路右侧顺向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禁止逆向行驶,禁止在人行道行驶,禁止违规载人,骑行时不得有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类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非车辆代步工具不得在学校道路上骑行。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燃油摩托车)不得在学校道路上骑行,摩托车入校后应在各校区校门及出入口指定停放点集中停放。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时应按位顺向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随意占道、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入楼入户,不得从学生宿舍、办公室、教学楼、图书馆自习室、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区域私拉乱接电源为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充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各校门保卫人员将依规对入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进行车辆识别卡查验,不合规车辆将被劝阻入校。对不听从劝导、不服从管理、妨碍校门通行秩序的,可采取取消车辆识别卡授权、通报有关单位等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出现以下违规情形,累计3次后取消车辆识别卡授权:(一)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超速行驶;(二)摩托车在学校道路上骑行;(三)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不按规定停放、挤占车位。
第十八条 发现有在学生宿舍、办公室、教学楼、图书馆自习室、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区域私拉乱接电源充电或将车辆蓄电池带回宿舍等公共区域充电等违规情形,对车主下发违规充电通知单,对车辆进行锁车或拖车处理,取消车辆识别卡授权,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发现有在办理车辆识别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变更识别卡、将车辆识别卡借与他人使用、买卖识别卡等违规情形,取消车辆识别卡授权,取消当事人校园车辆识别卡申请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