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印刷、复印工作的管理,制止非法印刷、复印不健康读物和图片,根据国家《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管辖范围内从事印刷、复印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从事印刷、复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
第四条 禁止承印下列印件:
(一)国家机关各种机密文件、资料、图表、刊物等(校党政机要部门除外);
(二)内容反动、淫秽、迷信的读物、图片及其它违禁品;
(三)属非法印刷的机关、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的信笺、 信封、介绍信等;
(四)其它禁止翻印的货币、票据、证件、证券、材料等;
(五)未经批准的宗教用品。
第五条 从事印刷、复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物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保卫部门负责校园印刷、复印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对其下属的印刷、复印单位要严格管理,并接受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保卫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进行治安处罚或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