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经2020年3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学校师生员工权益,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资〔2006〕53号)及《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市政办发〔2019〕1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收费标准。
一、公务车辆
1.学校公务车辆
凡属我校固定资产并用于行政、教学、科研、后勤服务保障的机动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2.外单位公务车辆
与学校有业务往来的外单位车辆,因公临时进校的,按临时进校车辆计费,可凭公务票减免部分或全部费用。
公务票是学校核发的有价票券,用于减免外单位公务车辆因公临时进校时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停车服务费用,公务票在车辆离校时使用。
同票型公务票可叠加使用,单次减免的总停车时长不超过18小时,超时的按超出部分时长计费,不足票面时长的,不退不补。
公务票由校内单位申领或购买,最小单位为1本(每本50张)。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公务票作废。
公务票的票面时长及价格如下表所示:
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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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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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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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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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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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区公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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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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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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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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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庆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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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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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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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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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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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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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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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区公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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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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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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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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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校区
创新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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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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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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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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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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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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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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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职工车辆
1. 办公地点在校区内的校聘人员车辆
(1)在学校登记注册的本人或配偶名下首辆机动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2)本人或配偶名下的第二辆机动车可按以下方式择一登记注册:
A.第二辆机动车免收停车服务费。两辆登记车均在校内时,仅先进校的免收停车服务费,后进校的按临时进校车辆计费。
B.第二辆机动车按50元/月(每日6:00-24:00,超出时间按临时进校车辆计费)或80元/月(全天)收取停车服务费,两辆车可同时在校内停放。
(3)教职工本人驾驶新购置未上牌照机动车进校的,在人工收费通道出示教职工本人校园一卡通(仅限印有本人照片的教工卡),可免收当次停车服务费。
(4)教职工未在学校登记注册机动车的,可登记一辆注册在父母、子女或配偶父母名下的车辆,按50元/月(每日6:00-24:00,超出时间按临时进校车辆计费)或80元/月(全天)收取停车服务费。
2.离退休教职工、办公地点在校区外的校聘人员车辆
(1)在学校登记注册的本人或配偶名下首辆机动车,每年进校60次以内(仅限每日6:00-24:00)免收停车服务费,夜间(0:00-6:00)及超出免费次数后进校,按临时进校车辆计费。
(2)因特殊情况需增加进校次数的,由个人申请,经本人所在单位及业务部门审核后,按需授权。
3.各单位自聘人员车辆
本人或配偶名下机动车(限一辆),按50元/月(每日6:00-24:00,超出时间按临时进校车辆计费)收取停车服务费;在校内住宿的,凭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校内住宿证明按80元/月(全天)收取停车服务费。
4.科技与教育发展研究院聘用人员车辆
(1)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车辆,按办公地点在校区内的校聘人员车辆标准办理。
(2)其他聘用人员车辆,按各单位自聘人员车辆标准收费。
三、服务保障车辆
1.与我校有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协作关系的校外单位工作人员的机动车(外协单位人员车辆)须要在校内长期停放的,经校内单位审核,按200元/月(每日6:00-24:00,超出时间按临时进校车辆计费,限一辆)或300元/月(全天,限一辆)收取停车服务费。特殊情况由协作单位申请,经业务部门审核后按需分类办理。
2.校内经营性商户的车辆,按每辆车500元/月收取停车服务费。
四、临时进校车辆
除以上三类车辆外,其余进校机动车按照《西安市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
兴庆校区:半小时内免费,超出半小时的1.5元/半小时,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60元。
雁塔校区、创新港:半小时内免费,超出半小时的1元/半小时,24小时内连续停车最高限价40元。
五、经营性商户非机动车
1.经营性商户货用非机动车,按每车300元/月标准向商户收取停车服务费。
2.经营性共享自行车,按每车10元/月标准向车辆供应商收取停车服务费。
六、超时停放车辆
教职工车辆单次进校连续停放超过7个自然日(168小时)的,为超时停放车辆,超时部分按临时进校车辆计费。
教职工因公导致车辆长期无法使用且必须停放于校内的,经车主所在单位审批、保卫处备案后,可以在批准的时间内不限连续停放时长。
除学校公务车辆外,各类车辆单次进校停放时长超过180个自然日,未缴清停车服务费或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移,产生的费用由车辆登记单位或个人承担。
七、违章车辆
1.车辆违章的情形
车辆(含非机动车)在校内有以下行为的,按违章处理:
(1)超速(>30KM/H)行驶的;
(2)在道路停放阻碍其他车辆行驶的;
(3)在禁止停车区域停放的;
(4)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驶入禁行区域的。
2.车辆违章的处理
(1)公务车辆:1自然年内,违章6次(含)以上的,通报相关单位,列入综合治理负面清单。
(2)教职工车辆:1自然年内,违章12次(含)以上的,次年按70元/月(每日6:00-24:00,超出时间按临时进校车辆计费)、100元/月(全天)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第三年恢复原收费标准。
(3)外协单位人员车辆:1自然年内,违章6次(含)以上的,次年按300元/月(每日6:00-24:00,超出时间按临时进校车辆计费,限一辆)或400元/月(全天,限一辆)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第三年恢复原收费标准。
(4)校内经营性商户车辆:1自然年内,违章6次(含)以上的,次年按600元/月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第三年恢复原收费标准。
(5)经营性商户货用非机动车:1自然年内,违章6次(含)以上的,次年按每车400元/月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第三年恢复原收费标准。
(6)临时进校车辆:1自然年内,在校内违章3次(含)以上的,自第3次违章次日起,90天内禁止入校。车主持本人有效证件及车辆行驶证到学校保卫处接受处理后,可恢复入校权限。
3.占用消防通道违法行为的处理
车辆占用消防通道停放的,按照《消防法》、《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关管理部门追究车辆驾驶人违法责任。
八、附则
本标准限定的车辆可停放区域包括:兴庆校区(不含教学二区、家属区)、雁塔校区(不含学生区、家属区)、中国西部科技创新港教学科研板块停车场。
兴庆校区教学二区、雁塔校区学生区、翠华校区,仅限区域内单位教职工凭工作证明或工作申请,参照本标准开通授权。
本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原有文件中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