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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西安交通大学校内印刷、复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4-11-03     点击量:
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校内印刷、复印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7月3日经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西安交通大学校内印刷、复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印刷、复印工作的管理,制止非法印刷、复印不健康读物和图片,根据国家《印刷业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管辖范围内从事印刷、复印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从事印刷、复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

  第四条 禁止承印下列印件:

  (一)国家机关各种机密文件、资料、图表、刊物等(校党政机要部门除外);

  (二)内容反动、淫秽、迷信的读物、图片及其它违禁品;

  (三)属非法印刷的机关、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的信笺、 信封、介绍信等;

  (四)其它禁止翻印的货币、票据、证件、证券、材料等;

  (五)未经批准的宗教用品。

  第五条 从事印刷、复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物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保卫部门负责校园印刷、复印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对其下属的印刷、复印单位要严格管理,并接受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保卫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进行治安处罚或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保卫 印刷 管理 规章 印发 通知

抄 送:党委各部(委)、各分党委(总支),学校党政领导、校综治委成员。

校长办公室 2002-11-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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