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应该有计划地了解综合治理的情况和问题,给予及时的指导,帮助解决综合治理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将各项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各地应当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所确定的法律准则,尽快制定综合治理的地方法规,使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各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都有法可依,使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切实承担起具体的法律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力。
第三,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这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制定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确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人,使部门和单位真正承担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四,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一是组织落实,即要做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群防群治队伍形成网络,以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制度落实,各基层单位要有一套保障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一定形式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使责任落实,工作具有连续性,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三是防范设施落实,即要因地制宜地进行辖区内的物防和技防设施建设,堵塞易于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