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应建立在实行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基础上,参照科学、全面、切合实际的标准,对于单位或个人综合治理工作没有达到考核标准的,结合考虑一些必要的因素,确定是否行使否决权,防止随心所欲或为了否决而否决。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向做得较好,但偶尔发生少量刑事案件,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以及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它治安问题后,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的,则不应行使否决权。一票否决的标准与各地区、各部门评先晋级的标准应该是通一的,因此,应将一票否决的内容纳入到各有关部门评先晋级的标准之中,使二者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