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情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旧栏目 > 信息动态 > 社情动态 > 正文
国务院:遇重大突发事件可实施无线电管制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0-09-07     点击量:

昨天,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无线电管制规定》(简称《管制规定》)。依照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可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该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依照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实施无线电管制的机关应当在开始实施无线电管制10日前发布无线电管制命令,明确无线电管制的区域、对象、起止时间、频率范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但是,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实施无线电管制的除外。

《管制规定》称,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区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在省(区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由省(区市)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

版权所有:西安交通大学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网站技术维护联系人:张玥
技术支持电话:82668549

办公地址

兴庆校区:学生区东五舍A座(校医院西侧)
雁塔校区:教学西路南段(微免楼南)
创新港校区:敏行楼1-3100-1-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