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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物品运输安管条例公布 改变重复监管与监管缺位
来源:     发布时间 : 2009-09-23     点击量:

 国务院近日公布《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放射性物品实行分类管理,放射性物品运输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这一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指出,鉴于目前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环节监管制度不健全,重复监管与监管缺位同时存在,运输环节导致的核与辐射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强管理。
  条例规定,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一类运输容器的设计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必须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二类运输容器的设计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应当将有关设计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三类运输容器设计应当编制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查。
  条例规定,运输容器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条例规定,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进行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监测;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不得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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