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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进京户口审批条件调整
来源:     发布时间 : 2006-09-04     点击量:
  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本市公安机关为了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在落实市政府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前提下,同时体现以人为本的方针,为解决部分群众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收养法》以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9月1日起对收养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继父和投靠祖父母在京入户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一、调整收养子女在京入户条件。

  此次调正取消了收养独生子女不予解决进京入户的限制。同时,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对家庭稳定和对养子女抚养教育有益,将收养子女在京入户条件调整为:

  1、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与收养人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能申请投靠已被别人收养的子女在京入户。

  二、调整18岁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继父在京入户条件。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将未成年人申请投靠继父在京入户条件调整为:

  1、继父与未成年人的母亲结婚三年以上。

  2、继父再婚前未生育或只生育过一名子女。

  3、未成年人由母亲抚养已达三年以上,并须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时间以法院判决生效或经公证的协议书公证日期为准。

  三、调整18岁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在京入户条件。

  为解决部分未成年人的父亲已经死亡、且其出生后一直由在京的祖父母抚养、现面临上学没有北京户口的问题,将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入户条件调整为:

  1、未成年人父亲生前为本市户口,其出生后一直由在京的祖父母抚养。

  2、未成年人与其祖父母经本市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办理了监护抚养关系证明。

  具体办理程序及需交验的证件、证明,请居民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咨询。

  为进一步严密户口审批工作,本市公安机关将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针对性地调整户籍政策,为首都城市化进程和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服务,努力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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