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闭幕的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校园网络中心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并明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歌舞厅等营业场所。
《办法》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了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上述场所都得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警示标志。
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向未成年人出售不健康书籍等,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