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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审议交通赔偿标准 机动车无责赔偿不超5万
来源:     发布时间 : 2005-01-06     点击量:
    备受市民关注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与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标准渐渐浮出水面。昨天,《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据悉,《规定(草案)》共9条,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减轻机动车责任的适用情形和减轻比例已经草拟出了具体方案。

  “交通法”遇三大问题

  我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自去年5月1日实施后,遇到了三大问题,主要涉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和限额到底是多少;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到底可以减少多少责任;以及保险公司无责不赔等。

  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有关方面草拟了《规定(草案)》。

  草案更具操作性

  《规定(草案)》的制订,使得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置更有操作性。据介绍,针对上位法的一条规定制定实施规定,这在本市尚属首次。

  在昨天的会议上,市公安局副局长程九龙介绍了起草过程。程九龙强调,在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由于机动车之间在道路上的“地位”相对平等,不存在谁强谁弱,所以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先区分交通事故责任,然后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往往处于易受伤害的弱者地位,所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赔付人身伤害损失,从而充分保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权利。

  实施《规定(草案)》会不会发生保险公司无责不赔的情形呢?据介绍,有关部门正在协调,市金融办、保监办等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有资料显示,上海去年共发生上报的各类交通事故2.7万多起,涉及机动车原因的事故为2.46万多起。在所有机动车原因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为1.7万多起,机动车与自行车的为1700多起,机动车与行人的为1300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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