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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开展集体户口清理整顿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 : 2003-12-03     点击量:
    为进一步深化福建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经福建省政府同意,福建省公安机关在确保安定的基础,坚持方便群众、服务群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原则和居民以“常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的原则上,将于明年开展清理整顿集体户口工作。

  此次全省清理整顿集体户口工作时间安排为:2003年底前,调查摸底;2004年第一季度宣传发动及组织准备,第二、三季度开展清理整顿,办理迁移、落户手续;第四季度检查验收,总结工作。

  清理整顿集体户口范围:全省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乡镇、居委会、学校、人才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单位”)的集体户口。重点清理以下单位集体户口:一是企业倒闭或兼并后职工下岗分流自谋职业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或回原籍家庭所在地的;二是离退休人员或辞职、被开除人员等已离开工作单位回原籍或配偶子女处居住的;三是人事变动、工作调动等户口未迁走的;四是由于历史原因(如征地农转非),户口长期挂在乡镇政府或居委会集体户内的;五是干部、职工亲属随迁户口寄挂在单位集体户内的;六是滞留在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内的。

福建省公安厅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集体户口管理政策。

(一) 集体户立户条件

  设立集体户的对象是: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寺庙等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基本条件为:一是有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寺庙等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二是单位办公、生产、学习场所和宿舍房屋所有权为本单位的或单位长期合法租用的;三是要求办理集体户口达到一定人数的;四是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

(二)集体户口准入条件

  1、凡设立集体户的单位所属人员,在本市、镇(乡)无直系亲属且无固定住所的,方可迁入单位集体户。

  2、在本市、镇(乡)有直系亲属可投靠的,应将户口迁到直系亲属所在的家庭户内。

  3、在本市、镇(乡)有亲戚、朋友可投靠的,在征得亲戚、朋友同意后,可迁到亲戚、朋友所在的家庭户内。

  4、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录用(调动)、聘用和与之签定一定年限的有效劳动合同的人员,租住所在单位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自建房、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以及所在地直系亲属产权房等应当立家庭户。

(三)《集体户口簿》发放和管理

  已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发给《集体户口簿》,由单位指定专人统一保管。为了群众社会生活事务需要,方便群众办理户口有关事项,也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在发给《集体户口簿》的同时发给集体户内的人员一人一本《居民户口簿》,由当事人保管。

  省公安厅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将所属集体户和户内人员情况以花名册形式列出。凡在本地有家庭、有固定住所或有亲属可投靠的,均应动员其迁出集体户;不具备设立单位集体户条件的该撤消的撤消,特别是关闭倒闭的企事业单位集体户要撤消,一时无法找到集体户内人员的,其户口可保留在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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