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贪污犯兰荣执行了死刑。至此,建国以来渭南最大的贪污案尘埃落定。
兰荣于1997年3月至2000年11月,利用其担任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潼关县支行开发区分理处主任职务的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盗用储户在银行的账号、密码,把储户存款通兑到其个人账户上取出;冒用存款人户名,填写取款凭条,偷取储户存款;抽掉底卡,虚填取款凭条,偷盖业务用章,骗取储户存款等手段,直接侵吞、窃取、骗取储户在银行的存款共计432万余元。1998年至2000年11月,兰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使用从支行领回未上分理处账的整存整取存单和从分理处窃取私留的国库券收款凭证,采取手工填写,私开存单、凭证的手段,收取储户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44万多元,未入银行账,占为己有。兰荣采取上述手段侵吞公款共计1176万多元。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1688372.1元,追回赃物价值人民币384400元,尚有9691834.81元未能追回。
渭南中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兰荣死刑。兰荣不服,上诉至陕西高院。陕西高院终审裁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被告人兰荣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以被告人兰荣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