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昨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批准,即将由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条例》规定,对涉及公民等组织重要权益的法规案,可以将法规草案登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对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在地方立法权限内,涉及下列内容的,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创设权利、义务的;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益的;政府规章无权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需要本市司法机关保障和执行的。
在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一章中,《条例》规定,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益的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登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将提出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西安市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48部,修改16件,废止2部。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涉及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城建等各个方面,对促进西安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