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陕西日报》报道 在山阳县发生的特大烟花爆竹爆炸案中,山阳县公安局治安股股长郑传喜、山阳县杨地镇派出所副所长王锋涉嫌玩忽职守,近日被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2年11月30日,商洛市山阳县发生了一起特大烟花爆竹爆炸案,造成13人被炸死,4人重伤。商洛市检察院就此展开调查,发现山阳县公安局治安股股长郑传喜、杨地镇派出所副所长王锋在这起案件中有玩忽职守行为。检察机关经过侦查后,于2002年12月25日依法作出了对二人的批捕决定。
检察机关侦查查明,1996年,山阳县黄龙乡农民陈学根申请开办黄龙炮厂,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于1998年10月开工生产至2000年春。期间,商洛公安机关两次责令其停止生产,但作为山阳县公安局治安股股长的郑传喜却多次接受陈学根赠送的土特产、现金等,对陈的非法生产行为不制止、不查处。2000年春,陈学根将炮厂转包给同村村民刘明超,当年6月24日,郑传喜查获刘拉运的一车做炮原材料,仅对此没收了事,而未作进一步调查处理。2002年1月至案发,郑传喜先后4次接到有关刘明超仍在做炮的举报,均未采取措施查处,放任其长期、大量非法生产。
2002年4月7日,杨地镇派出所副所长王锋,在对刘明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一案进行调查时,故意将刘供述的购进4000元原材料笔录成1000元,并让刘将成品炮卖掉,只对空炮筒子予以没收,罚款1000元也未入账。事后,刘明超送给王锋4条猴王香烟以表感谢。同年8月,王锋两次接到刘仍在生产的举报,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查处。面对公安局讯问,王锋还声称:“已经处理了,东西都没收了。”2002年以来,山阳县公安局先后4次要求各派出所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进行彻底查处,但王锋在明知刘明超仍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不制止,不取缔。郑传喜、王锋二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导致了“11・30”特大爆炸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