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7日01:10 京华时报
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原行长霍海音因被认定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12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对其4罪并罚,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45岁的霍海音在1991年11月到1997年12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侵吞公款人民币7000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10.5674亿元;违反金融法规,多次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人民币3000余万元重大损失;以为单位谋利为名,多次采取支付高额利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手段,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人民币20多亿元特别重大损失。
一中院认为,霍海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受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期间,利用担任海淀区中关村城市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主任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违反金融法规,多次为他人非法出具金融票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以为单位谋利为名,多次采用支付高额利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手段,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已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故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宣判后,霍海音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