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23日开始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公民应出示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情况,由草案一次审议稿的19项改为10项。
原草案规定:公民在办理19种事务时,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上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一草案时,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列举的项目太多,在实际生活中使用身份证的情况非常广泛,很难列举全,建议只列举涉及行政管理、公共安全方面必须出示身份证的情形,对其他情形可作原则性的规定。
因此,新的草案修改稿规定: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时,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身份证,证明身份:户口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前往边境管理区;办理申请出境手续;办理机动车、船、航空器驾驶证;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证明身份的其他活动。
草案规定:公民在办理其他事务或者从事其他社会活动时,需要证明身份的,可以使用公民身份证证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