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职能部门特别加大对非法留学中介活动的查处力度,对各类非法从事留学中介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坚决依法查处。
通知强调,留学中介机构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留学中介服务”字样的营业执照,并按规定交存备用金。与留学中介机构合作的外国机构,必须是经所在国家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承认的权威机构认可的高等学校,以及实施与高等教育相衔接的大学预科或语言教育的教育机构,并经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认证。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选择留学中介机构特别要查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盖章的留学中介机构与境外高等学校、教育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