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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限制养犬条例》经西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昨获通过
来源:     发布时间 : 2002-11-28     点击量:
  无证养犬最高罚1000元

  《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限制了城市养犬数量。但由于《条例》本身规定的限养范围过大,养犬登记费、年度审验费、罚款数额偏高等问题,导致城市养犬数量略有回升,犬类黑市交易屡禁不止,犬类伤人事件时有发生。《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昨日经西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通过。修改后的《条例》关于养犬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申请养犬必须独门独户居住

  修改后的《条例》对限制养犬的范围作了重新划定:西安市二环路以内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二环路以外的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开发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和居民住宅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申请养犬必须独门独户居住。

无证养犬每只犬最高罚千元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养犬“登记费、年度审验费由物价部门核定”,并对罚款数额适当调整,无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对重点限养区内养犬的按每只犬处1000元罚款,一般限养区内的按每只犬处500元罚款;拒绝补办手续的,将没收犬只。对逾期不履行年度审验手续的,责令其补办并对重点限养区内养犬的按每只犬处200元罚款,对在一般限养区内养犬的按每只犬处100元罚款。在指定交易市场以外进行犬类交易的,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每只犬可并处200元罚款。

罚款额的20%奖励举报者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公民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属实的,给予罚款额20%的奖励。对在居民住宅区、道路、草坪、绿地等公共场所无人管理的犬,任何公民均有权捕抓,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单位、个人所养的犬致伤他人,养犬人应负责医治和防疫,并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市或区、县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养犬许可证,没收其犬。

养犬必须向派出所登记

  个人、单位养犬,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持县级以上畜禽防疫单位对犬进行检疫和免疫的证件,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同时规定,从事犬类交易,必须在市公安机关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须经公安机关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据了解,修改后的《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将报给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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