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广西北海市“西头帮”犯罪团伙上诉案,12月4日在北海市二审公开宣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依法确定北海市“西头帮”犯罪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驳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其衡等3人、李昌裕等20名被告人上诉,除撤销一审对被告人郭超贵量刑部分重新量刑外,其余均维持一审判决。
“西头帮”从1993年1月至1999年11月,购置猎枪、炸炮、刀具等作案工具,扰乱社会秩序,致多人死亡、受伤,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特别是1999年“11・02”血案,震动了北海市。北海市公安机关经一年艰苦侦查,全案告破。经北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去年10月底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3名被判死缓,其余30名分别被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北海市检察院亦对法院一审不认定该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出抗诉,自治区检察院支持抗诉。
广西高院在北海市公开审理认为,除被告人郭超贵外,北海中院一审判决对其余被告人的量刑程序合法。为此,广西高院今日依法驳回李昌裕等20名被告人上诉,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判处被告人李昌裕、李昌海、符均、包定胜、冯文胜、张伟光死刑,立即执行。6名罪犯当日已伏法。
广西高院经对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核查,认为北海中院在一审审理此案过程中,根据当时法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未按黑社会性质组织科以刑罚是正确的。广西区检察院依照一审宣判后的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支持北海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广西高院经查证,认为该案已具备了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含义解释规定的四个必备法定要件,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遂确认“西头帮”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准许自治区检察院撤回对原审被告人陈均勇等9人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抗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