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学校印发《西安交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西安交通大学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管理办法》、《西安交通大学高层楼宇防火管理办法》、《西安交通大学装修、维修改造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以下简称“四个办法”),“四个办法”是如何诞生的?包含的主要内容及特点有哪些?为做好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保卫处负责人对文件进行了深入解读。
一、此次出台“四个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学校原有的《西安交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西安交通大学高层楼宇防火管理办法》于2002年修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修定,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强调单位法人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以及严格追究消防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等九大变化,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改变学校消防制度不健全,消防管理责任不清的局面,此次修订在原有两部消防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又新增了《西安交通大学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管理办法》、《西安交通大学装修、维修改造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消防管理规定的制定及修订,明确了学校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各部门的消防工作,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提出要求,对于全面提高学校消防管理工作,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增强全校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提高消防自救能力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此次出台的“四个办法”怎样起草和形成的?
学校原有的消防管理规定已经不适合学校的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新修订的《消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及陕西省《消防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保卫处重新起草和修订了“四个办法”。
在起草和修订过程中,我处在对全校消防工作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初稿,组织相关人员多次对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并送各职能部门进行会签,经党校办核稿,学校法律顾问审定等环节,最终于2014年11月27日经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2015年4月正式印发。
三、“四个办法”增加了哪些内容?
1.对原有(2002年修订)的《西安交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西安交通大学高层楼宇防火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新修订的《西安交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西安交通大学高层楼宇防火管理办法》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强调保卫处对全校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增加了“学校相关部门在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委托管理时,要自觉履行消防安全义务,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新增了“学校新建工程验收时应会同保卫处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办法”规定:“校重点要害部位要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对校园内动用明火的审批更加严格,将校内动用明火的审批范围扩大到“凡教学科研、施工改造如需动用明火,均需到保卫处审批”。同时,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未经审批的明火作业,一律现场叫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学校施工项目管理部门进行整改并对其及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2. 新出台了《西安交通大学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管理办法》、《西安交通大学装修、维修改造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明确了保卫处、校园事务与物业服务处、规划与基建中心、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住房与社区管理处、财务处的消防管理职责。对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配置、使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我校(含家属区)的装修、维修改造施工管理过程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学校施工项目管理部门及保卫处的安全责任”;对于违反以上两个“办法”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罚办法。特别提出“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违反本办法发生火灾(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治安案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学校施工项目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3000元罚款,如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或多次违犯规定的直至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