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行车安全管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时速应低于20公里。驾驶员应慢行慢驶,注意安全,防止发生事故。
二、 每天8:00-18:00学生上课期间,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禁止鸣笛。载重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并降低噪音,以免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和学习。
三、 机动车辆应按学校划定的区域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四、 保卫处应加强对驶入校园的机动车辆的管理,及时处理违章车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请各单位将本通知予以传达贯彻,切实维护校园和师生员工的安全。
校长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综合 车辆管理 通知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校长助理,党委各部(委)、各分党委(总支)。
校长办公室
2010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