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交大“机动车辆通行证”,将于3月15日起办理并启用(四月一日起旧证作废)。需办理“校园机动车辆通行证”的单位和个人请到校公安处交通管理办公室(223房间,电话:82668935)办理,具体办理办法如下:
1、行政办公车辆办理校园“机动车辆通行证”时,须先到校公安处领取车辆登记表,并按要求将机动车辆进行逐一进行登记,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办理。
2、教工的车辆(私车)和在校各类学生的机动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时,须持工作证(学生证)、及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办理。
3、外单位因公需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须持本单位及学校相关单位的介绍信及车辆的“行驶证” 复印件办理 。
4:严禁涂改、转借、转让、伪造“机动车辆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