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31日校务会议通过,2002年3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为了加强我校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证教学、科研、产业、医疗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校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处罚分为:警告和罚款。
第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微并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三条 一人违反规定条款两条以上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二人以上共同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扰乱机关或单位秩序,致使教学、科研、医疗、产业等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体育场(馆)、礼堂、医院、餐厅、商店、游泳池等公共场所扰乱秩序的;
(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
(四)谎报险情,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法煽动扰乱校园秩序制造混乱的;
(五)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的;
(六)酗酒闹事的;
(七)拒绝、阻碍保卫人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五条 有下列侵占公私财物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写恐吓信或者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六)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第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将消防器材和设备随意动用或移作它用的;
(二)侵占防火间距,随意搭棚,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的;
(三)在严禁烟火的地方吸烟、使用明火、随意焚烧树枝、树叶等杂物的;
(四)未经电力部门同意,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的;
(五)有重大火险隐患,经保卫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七条 学校严禁下列行为,违者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一)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出租、传播、复制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及光碟、软盘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出入校门拒绝门卫验证、检查,无理取闹、强行出入的;
(二)将校徽、证件转借给他人的,涂改或伪造证件,冒充我校人员混入校内的;
(三)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上门推销商品的;
(四)骑飞车、双手撒把或骑车带人(学龄前儿童除外)的;
(五)机动车辆违反校园车速规定,或在校园练车的;
(六)外单位人员未经学校同意、保卫处审批在校园内进行集会、文娱、体育等活动的;
(七)未经学校批准、保卫处备案而举办收费的舞会、卡拉OK演唱会、播放录像等活动的;
(八)违反噪声管理规定,影响正常工作和他人休息而不听劝阻的;
(九)未经学校或单位同意,擅自在教学区、学生区、医疗区留宿校外人员的;
(十)下班后未锁门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被处罚者应在3日内将罚款交保卫处。
第十条 罚款要开具盖有校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所有罚款全部上缴财务处。
第十一条 保卫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应严守法纪,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接受本办法处罚的单位、个人或者被侵害人,如不服裁决,可向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保卫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4月9日公布的《西安交通大学治安管理行政罚款规定》([1993]交校办第18号)及学校原有相关规章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