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情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旧栏目 > 信息动态 > 社情动态 > 正文
公安部发出通知部署加强自行车被盗案件受理和查处工作
来源:     发布时间 : 2007-04-05     点击量:

近日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切实加强对盗窃自行车等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加大处罚力度,接受社会监督,推动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迈向深入。

通知要求,各地110报警服务台、治安、刑侦部门和派出所要依法受理、认真登记群众自行车被盗的案件,并向报案群众出具受理凭证,受理凭证要作为今后返还被盗自行车的基本依据。各地对于群众的报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一般案件要依法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查处;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要立案侦查。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大打击整治力度,严厉惩处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盗窃自行车团伙、收赃销赃场点负责人和发现窝赃而不报告的出租房主,重点整治存在非法自行车交易的旧货交易市场、废旧收购站(点)和收赃销赃窝赃的自行车维修点、出租房屋。要加大防范管理力度,努力预防和减少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案件。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旧货、废旧金属收购、自行车交易等经营场所的治安管理,加强对出租屋、建筑工地、废旧仓库等地的治安检查,严格控制收赃、窝赃活动。交管部门要加大日常路面交通巡逻管控力度,对道路交通执勤执法中发现的可疑车辆,要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及时移交治安部门处理。各治安检查站(卡)要严格自行车运输手续的检查,堵塞被盗自行车的输散通道。

通知还要求,各地在开展查处打击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和监督。对于不受理群众报案的,人民群众可以积极向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版权所有:西安交通大学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网站技术维护联系人:张玥
技术支持电话:82668549

办公地址

兴庆校区:学生区东五舍A座(校医院西侧)
雁塔校区:教学西路南段(卫生免疫楼南)
创新港地址:敏行楼1-3100-1-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