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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局负责人称:艾滋病不是罪犯的护身符
来源:     发布时间 : 2006-12-06     点击量:

  中新网12月5日电 据中国公安部消息,公安部今天在京举办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知识远程教学讲座,邀请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授课。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强调,要切实加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

能因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放纵不进行处理,防止“艾滋病”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护身符。

  这位负责人指出,积极参与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当前,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要充分发挥预防控制艾滋病协调小组牵头单位的作用,协调有关警种共同开展工作。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公安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研究,一起部署,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加强检查督导,确保防治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这位负责人指出,依法扫除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等社会丑恶现象,既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工作,也是阻断艾滋病传播渠道的根本性措施。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做到积极预防、及时发现、有效打击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要重点打击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嫖宿幼女,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惩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背后的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要严格执法,对查获的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要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和强制戒毒。与此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深挖非法采血的地下窝点,惩治违法犯罪人员。通过上述工作,努力减少艾滋病传播的渠道,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

  他表示,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故意传播他人的,要依法严惩。对涉嫌违法犯罪活动,被羁押在监管场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视症状作不同处理。对于一般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要做好管理教育工作,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作好医学观察工作,羁押期满后方可释放。释放时要通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对该感染者进行监测。对于羁押期间已出现临床症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学专家确诊为艾滋病病人的犯罪嫌疑人,可变更强制措施或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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