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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听取各方意见放宽“烟花爆竹禁放令”
来源:     发布时间 : 2003-10-31     点击量:
    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昨日,西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烟花爆竹禁放令”作出重大修改:将《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改为《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新条例规定,城六区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春节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新条例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除夕到正月十五可放炮

  新条例将原先列为禁放区的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内的城区,改为限制销售、燃放爆竹的区域,这些区域内可以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在居民区的空旷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但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为农历除夕前10日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其他时间禁止销售。

  新条例详细规定禁放区

  西安市内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机场、车站、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林地、储木场、物资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个人乱放炮最高罚500元

  违反条例销售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10000元罚款。违反条例燃放烟花爆竹,对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可对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公民个人予以警告,可并处100-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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