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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6-10-24     点击量: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1、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主要为:我处使用的由学校经费购置的家具资产、仪器设备类资产。低值耗材耐用品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2、我处国有资产的管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兴庆、雁塔校区指派专人分别负责两校区资产的日常管理;各科室主管负责科室资产,对资产的日常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3、国有资产的购置需经处领导审批,按学校相关规定由资产采购小组或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购置。新购资产登记入账使用资产管理专用章,经办人需填写《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将资产标签贴好,并将资产建账卡交由处办管理。

4、若资产为公用设备或因特殊原因无法登记在使用人名下,该资产领用人原则上应为相关业务人员,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实际使用人承担保管责任;资产无法确定领用人时,由处资产采购小组研究决定。

5、各科室要管理好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各资产领用人需保管好个人名下的资产,做到帐、物、卡相符,防止物品损坏和遗失,如发现资产损坏或遗失应及时报告,否则应负相应责任。

6、资产领用人如退休或调离本部门,须交清所占有、使用的所有资产,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7、登记在各领用人名下的资产,如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对资产进行调拨,需经领导审批后由处办办理相应调拨手续;否则,如发生资产丢失等情况,由该资产领用人承担相应责任。

8、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由处办或相关业务人员按照学校要求办理报废手续,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保卫处

                                       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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