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防群治是群众性自防自治活动的简称。具体说来,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专门机关指导下,群众自己组织起来,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维护所在地区或单位治安的一种活动。群防群治活动有以下4个特点:
第一,有比较固定的组织形式。各种各类群防群治组织都有固定的名称、负责人、组成人员以及隶属关系。
第二,有明确的活动范围。无论哪一种群防群治组织都是应治理某一类特定治安问题的需要而产生的,其活动范围自始自终是十分明确的。如治安联防队,活动的地域范围是本地区或本单位,职能仅限于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搞好社会面控制,处理简单的治安问题。
第三,有比较严格的行为规范。群众自治的主要组织形式,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主要的行为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诸如治安联防队,护厂队、护校队等群防群治组织也都有一套可供遵循的规章制度。
第四,有比较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群防群治组织都毫无例外地被置于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之下,接受专门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