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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召开宣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电视电话会议


来源: 日期:2004-09-21 点击:

004年6月9日,周永康部长签署公安部第73号令,发布《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73号令),定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1998年12月9日公安部第36号令发布施行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将予以废止。这次发布的73号令对多年来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定单位、定时间、定人员”的“三定”检查模式进行了改革,实行对社会单位的监督抽查,面对整个社会、面对所有单位,针对不同时期、不同行业火灾多发的特点和规律,事先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在社会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随机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这次发布的73号令进一步完善了对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火灾隐患的界定、监督执法程序等规定的内容。



周部长在“二十公”报告中提出“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安行政管理工作机制”。这次发布的73号令就是在多年来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以“二十公”精神为指导,在经济转轨、社会转行的过程中,针对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工作的新要求,对消防监督检查办法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实践性、和指导性,体现了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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