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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规定涉及个人隐私场所不得安装摄像头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0-12-15     点击量:

正义网12月15日电 记者从陕西省人民政府获悉,陕西省政府法制办近日面向社会,征求《陕西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明确规定12类场所和区域应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同时要求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禁止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该意见明确规定,旅馆客房,劳动者、学生等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而小区出入口和幼儿园等12类场所应建视频系统。同时,《办法》也对公共场所的隐私保护作出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单位,要对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和保密知识培训,确保与监看工作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不得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非法复制、删改、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此外,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查阅相关信息资料,复制或调取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都应与当地公安机关协调后方可查阅、调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均需经系统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执行登记手续、出示证件及介绍信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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