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3年10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2003年12月9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三条(三)、(四)项和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临潼区之后增加“长安区”。
二、删除第二十一条。
三、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暂住证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拒绝办理暂住证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下罚款。”
有关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