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樊越一审被判无期352万余元赃款继续追缴
��私企老板樊越诈骗外商397万元一案,日前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樊越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现年44岁的樊越是江苏徐州人,住在北京。1997年1月,在日本液化气运输公司中国部工作的雷某回国探亲,经其姐介绍在西安认识了樊越,樊从雷处得知日本公司欲在中国投资收购“有液化气运力的船务壳公司”搞海上运输,便“计上心头”。他向雷某吹嘘自己能帮助日本公司方面完成收购。为取得信任,他递上自己的名片,上印有“北方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樊越总裁”、“中国兵器工业高科技开发中心”等,自抬身价夸大公司实力,骗取雷某信任,雷遂将“收购”事宜委托给樊越。
��1997年6月,樊越向日本液化气公司及雷某发送了“关于石油液化气船务公司筹建工作的情况通报”,向雷索要550万元人民币作“可行性调研费”。同年7~8月,日本液化气公司副社长佐佐木等到北京要到樊越公司见面,被樊越骗着在另外的地方见面,双方商定“收购费用”为48万美元,由日方承担。同年10月和11月,雷某将397万元人民币分两次汇入樊越提供的“成都北方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此后,樊越只是用电话与几家公司了解情况,没有进行实质性谈判,便让雷某来北京交接有关船务公司的手续和文件。雷某发现樊越介绍的“船务公司”有骗人迹象,被樊某巧言搪塞过去。1998年2~3月,雷某多次向樊越催问收购情况无果,对樊越产生怀疑,遂多次向其索要397万余元收购款,均被樊越拒绝。其间,樊越除了付给雷某45万元相关费用外,将雷某汇来397万元中的200万元私自在北京注册了两家公司,余款用于提现金给公司员工发工资及日常挥霍。到2000年案发时,发现樊越名下的公司无任何经营性收入,且公司余款仅为9012元。
��西安市中院审理认为,樊越以口头协议为名,采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雷某收购壳公司专款397万余元,挪作他用,挥霍一空,且拒不退赃,已构成诈骗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樊越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对赃款352万余元则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