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在陕西警官职业学院礼堂开庭审理了兰富刚、黄小虎、翁光荣自制炸弹敲诈西安南二环竹园村火锅店一案。经过3个多小时审理,法庭合议庭认定3被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爆炸罪名成立。一审判处兰富刚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黄小虎、翁光荣有期徒刑各8年,剥夺政治权利各2年。
被告兰富刚,31岁,河南偃师人,家住渭南市印刷机械厂;被告黄小虎,28岁,周至人,住渭南市印刷机械厂;被告翁光荣,30岁,江苏江阴人,家住渭南市渭通公司。今年10月,兰富刚在渭南伙同黄小虎、翁光荣预谋制造炸弹敲诈钱财,他们找来火药自制炸弹、试爆。10月11日上午11时许,3人携带制好的三枚炸弹从渭南窜至预先看好的敲诈目标――西安南二环竹园村火锅店,趁服务员不备,分别将炸弹放在该店一楼洗手池下、卫生间纸篓和一包厢内的沙发上,然后离店打电话给该店,要求店方必须在当天下午5时至6时送35万元现金到火车站广场,否则将引爆炸弹。敲诈过程中,兰富刚用手机遥控将其中一枚炸弹引爆,后发觉店方可能已报案,3人慌忙逃回渭南。案发次日,公安机关将3人抓获。
昨日上午,经过法庭调查审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合议庭认定3被告爆炸罪名成立,对3被告进行了一审宣判。兰富刚因属主犯,被从严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