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管理及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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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4-09-22     点击量:

(1993年3月31日校务会议通过,2002年3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稳定,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医疗、产业、生活秩序,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2号)、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园是指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区域,包括教学区、学生区、家属区和各医院等。本规定所称的二级责任单位是指全校各学院(部)、第一医院、第二医院、机关、直属单位、产业、后勤、离退休等分党委(总支)。

第三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党政工作的议事日程。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负责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统管全校的综合治理工作,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负责日常工作,校综治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委员会和若干工作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三级管理(学校、二级责任单位、处〈部〉以及科〈室、所、中心〉)责任制,各司其职。

第四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校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全体师生员工,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加强校园治安管理,预防、处置和打击违章、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校园安全和校园秩序稳定。

第五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贯彻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群防群治机制,实行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自觉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协同、分工合作,共同抓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环节。全校各单位都要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主动找准自己的位置切实承担起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第六条 切实做好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火为首”。搞好每年一度的“119”消防日活动。重点做好要害部位、大闷顶楼、高层楼房等防火安全。认真组织好重大节日和寒、暑假前安全大检查工作,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和安全隐患。

第七条 加强对校内流动人员的管理。校内的各种施工、经营摊点和各类培训班等,是容易发生治安问题的场所。校保卫处要对这些场所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进行管理,对流动人员及时办理《校园出入证》,做到底数清,管得住。

第八条 加强对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设施的管理。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保卫制度,搞好夜间值班巡查,安装必要的防火、防盗报警系统,严防盗窃、破坏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建立宿舍楼专人管理、值班制度,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物、人走上锁等项规定,重点加强对女生宿舍和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住地的管理。

第十条 制定有关制度,加强对门卫、大型活动、道路交通和校内复印(印刷)点、校园计算机网络等的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 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法制教育。教育大家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的人员,要视情节给予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二条 各二级责任单位要按照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要求,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坚持定期考核,奖惩兑现,在考核评比的基础上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公布的《西安交通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3]交校办第18号)及学校原有相关规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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