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综治委日[1992]1.号)和中央综治委、纪检委、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须导责任查究的通知》(综治委[2000]17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票否决权制是我校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建立一种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督促后进单位和个人改进工作.以调动全校各方面的积极件,维护校园稳定,确保国家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第三条 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校综合委”)在与各二级责任单位签订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进行考核、评比,并对重大事故进行分析鉴定的基础上,对二级责任单位行使一票否决权。二级责任单位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其下属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在健全制度、明确责任、经常检查、定期考核的基础上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 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
第五条 否决内容包括:被校综治委一票否决的二级责任单位或被二级责任单位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一票否决的下属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被评为文明、先进、模范和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资格;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干部,当年不得晋升职务,推迟一年晋升工资档次,在治安面貌改变之前,取消干部本人评先受奖的资格。
第六条 对未达到年度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并受到处罚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单位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当,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非法串联、进京滋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校园稳定的;
(三)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主特大案件及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五)存在发生治安、消防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整改建议,要求限期整改,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师主员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而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八)校综治委认为其它需要予以否决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决:
(一)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向做得较好,但也发生一些刑事案件,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啊,并能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查处的;
(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它治安问题后,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第八条 对发生了上述案件、事故而责任不明确的,校综治委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事故责任分析鉴定会议后,进行讨论研究。
第九条 校综治委和二级责任单位决定行使一票否决权后,要将《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通知书》送达被否决单位、个人和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本办法的要求,取消被否决单位和个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十条 被否决单边或个人对否决决定不服,可向校综治委提请复议,校综治委在一个月内将复议结果答复要求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校综治委将复议结果和被否单位或个人的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综治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党常委会九月十一日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