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规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人民群众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作用表现在:
第一,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
第二,在当地公安机关和治保组织的组织下,开展对被判处管
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配合政法部门对上述人员的考察、回访、管理工作;
第三,遵守和维护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堵塞漏洞,预防犯罪;
第四,维护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同违
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培养教育青少年,特别是帮助教育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
第六,调解各种纠纷,促进安定团结;
第七,监督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情况,促进这项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